(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指导各乡镇和区级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七)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警车等装备的管理。
(九)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和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协助区委管理司法所所长。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远亮
党组书记 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刘祥锦 朱明勇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分管公共法律服务、财务 分管基层治理、行政执法监督、
装备、项目、脱贫攻坚等工作 公证等工作
赵洪宝 胡元松 陆 萍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党组成员 政治处主任
分管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建设 分管基层、人民调解 、 社区 分管机关效能、党建, 负责政工、
等工作 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 人事、干部培训等工作
张远亮 党组书记、局 长 主持全面工作,联系元坝司法所、射箭司法所。
刘祥锦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含机关事务管理等)、工青妇、计划生育、项目、财务装备、公共法律服务、脱贫攻坚(联乡帮村)等工作,联系虎跳司法所、青牛司法所。
朱明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基层治理、行政执法监督、公证等工作,联系昭化司法所、红岩司法所。
赵洪宝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依法治区(含法治宣传等)、法治政府建设(含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复议应诉等)、法治扶贫等工作,联系太公司法所、清水司法所。
胡元松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扫黑除恶等工作,联系卫子司法所、柏林沟司法所。
陆 萍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分管机关效能、党风廉政建设、党建等工作,负责政工、人事人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联系王家司法所、磨滩司法所。
一、办公室
主任:华婕
联系电话:0839-8722544
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财务、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局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防邪、接待、目标管理、统计、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传股
股长:丁桂林
联系电话:0839-5205412
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区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实践主题教育活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公证律师管理股(司法鉴定管理股、法律援助工作股、外来企业投诉股)
股长:焦立丹
联系电话:0839-5205407
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违规违纪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负责人:杜沛生
联系电话:0839-5205415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
五、社区矫正工作股(安置帮教工作股)
股长:王滔
联系电话:0839-5205413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承办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政治处
主任:刘元元
联系电话:0839-5205406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精神文明工作;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及学历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七、司法所
全区共28个司法所,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